关于我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禾田贫困儿童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扶贫济困、助学育人、奉献爱心、服务学生。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万元,来源于发起单位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风景御园19号楼14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依法开展资金募集活动;
(二) 依法利用无形资产开展互惠合作募集资金;
(三) 接受来自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赠;
(四)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
(六) 组织开展有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三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由 11—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热爱儿童公益事业;
(三) 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 能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财产;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八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推荐理事候选人;
3、 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获得为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5、 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义务
1、 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
2、 热爱儿童少年,维护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为推动贫困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尽力工作;
3、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4、 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
5、 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6、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设立名誉职务;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批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办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十)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一)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十二)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十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 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投资收益;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峒迫嗽钡鞫ぷ骰蚶胫笆?,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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